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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小课堂(企业篇)】排污许可常见问答

发布时间:2025-04-28      作者: 欧宝      浏览量:1

  

【排污许可小课堂(企业篇)】排污许可常见问答

  在新时代新征程推动东北全面振兴的时代背景下,统筹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低碳发展意义深远。企业作为经济活动的主力军,肩负着高水平质量的发展和高水平保护的双重使命。

  当前,排污许可制作为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已成为国家环境治理体系的重要环节。排污许可证不仅是企业合法排污的“身份证”,更是实现合规经营、提升管理效能的工具箱。 它把分散在环评、验收、日常监管、监测中的要求整合成“一证管理”,就像给环保工作装上了“导航仪”,它通过清晰明确的法规要求和技术规范,帮企业在生产的全部过程中少走弯路,从污染物排放量控制到治理设施运维,从执行报告模板到监测数据记录再到信息公开,每一个环节都有章可循,让环保管理不再“摸不着头脑”,它能陪您一起把环保合规这件事儿做得更省心、更高效。

  我们深知,环保合规从来不是一件轻松的事。但请相信,每一次规范操作,都是在为企业的长远发展积蓄能量。我们精心准备的这份常识,就是送给您的“能量补给包”——愿它陪您在提升环境管理上的水准,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上,行稳致远,共同为建设美丽江城贡献力量!

  国家根据排污单位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登记管理。

  ‌重点管理‌: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或者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大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

  ‌简化管理‌: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较小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

  ‌登记管理‌: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很小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登记管理,只需网上备案取得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无需领证。

  排污单位理应当在实际排污行为发生之前,向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二)生产经营场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发生明显的变化;

  排污单位适用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发生变化,需要对排污许可证进行变更的,审批部门应当在标准生效之前和总量控制指标变化后依法对排污许可证相应事项做变更。

  排污单位向审批部门提出注销申请,领取并填写注销申请书;审批部门对申请材料来审核,对于合乎条件的企业,审批部门收回排污许可证并办理注销手续;对于不合乎条件的排污单位,审批部门会告知其补正申请材料或者说明情况。排污单位在申请注销排污许可证时不需要缴纳任何费用。

  排污登记信息发生变动的,排污登记单位理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变更登记。

  排污单位理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

  排污单位理应当对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不得篡改、伪造。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排污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的,应当及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进行全方位检查、修复。手工监测记录信息包括:手工监测日期;采样及测定方法;监测结果等。自动监测运维记录包括: 自动监测及辅助设备正常运行状况;系统校准、校验记录;定期比对监测记录;维护保养记 录;是否故障、故障维修记录;巡检日期等。

  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端,点击导航栏“网上申报”按钮,进入“业务办理”模块,点击“许可证执行记录”中的“台账记录”。可下载相应类型的台账模板,作为台账记录的参考。模板包括:监测信息记录;生产设施运作状况记录;燃料分析记录;废气处理设施运作情况记录;污水处理设备运作情况记录。注意:企业台账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以上类型及模板。台账建立后可以在平台中上传环境管理台账。

  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还应当每季度提交一次排污许可证季度执行报告。自当年一月起,每三个月上报一次季度执行报告,季度执行报告于下月十五日前提交至排污许可证核发机关。对于持证时间超过一个月的季度,报告周期为当季全季(自然季度);对于持证时间不足一个月的季度,该报告周期内可不提交季度执行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纳入下一季度执行报告。

  提交方式: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端,点击导航栏“网上申报”按钮,进入“业务办理”模块,点击“许可证执行记录”中的“执行报告”。

  排污单位一定要持证排污、按证排污,不得无证排污。排污单位应及时申领排污许可证,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承诺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污并严格执行;落实污染物排放控制措施和其他各项环境管理要求,确保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和排放量等达到许可要求;明确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环境保护责任,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排污单位应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安装或使用监测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环境监视测定、计量认证规定和技术规范,保障数据合法有效,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妥善保存原始记录,建立准确完整的环境管理台账,安装在线监测设备的应与环境保护部门联网。排污单位应如实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开污染物排放数据并对数据真实性负责。排放情况与排污许可证要求不符的,应及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是国务院颁布实施的行政法规,《排污许可管理办法》是生态环境部颁布实施的部门规章,二者均对排污许可管理领域政府、企业、社会公众行为及其关系之间进行调控,制定、颁布、执行都应遵守《立法法》规定。在《排污许可管理办法》与《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不一致的规定,应当按《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执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未明确作出规定且与排污许可制执行程序有关的内容,或者《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明确授权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的内容,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执行。

  二十三、排污单位未依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进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将会受到什么处罚?

  二十四、未依规定安装大气污染物、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依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将会受到什么处罚?

  二十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将面临哪些处罚?

  二是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状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三是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 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的;

  伪造、变造、转让排污 许可证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相关证件或者吊销排污许可证,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3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排污许可证。